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050号

原告:**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现代﹒国际设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2CNP79。

法定代表人:李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系该公司监事及股东。

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0843369T。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渔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书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