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882号
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前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L17077074B。
经营者:张晓龙,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0843369T。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1262XT。
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与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