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5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朝彬,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朝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朝彬的银行存款288850.25元(已含执行费429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88850.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550.25元(已含执行费429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97550.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