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731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元芳,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告:郭朝彬,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需中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敏
书记员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