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7317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芳,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
被告:郭朝彬,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2020年9月13日对原告***诉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2页第五行“简易程序”更正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桂香
人民陪审员  喻 亮
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罗敏
书记员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