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隆恒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隆恒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02执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隆恒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吴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伍,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隆恒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隆恒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50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董志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魏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