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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民初18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4255846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A区金锚楼509-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0658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浙0211财保81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878元的财产。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878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