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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8753号 原告:***,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