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破申5号 申请人: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镇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普提金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镇安公司诉普提金地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字第000002528号裁决书,裁决:普提金地产公司向镇安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624,922.63元;仲裁费47,850元由普提金地产公司承担。由于仲裁费已由镇安公司预付,故普提金地产公司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工程欠款共计2,672,772.63元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镇安公司。镇安公司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取得对普提金地产公司的债权,成为普提金地产公司合法的债权人。(2019)***字第000002528号裁决书生效后,普提金地产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载明的还款义务。经查,普提金地产公司在裁判文书网上已有法律诉讼案件三百余件,终本案件有十余件,且记录多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该种情形依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为此提出申请。 普提金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普提金地产公司虽然没有及时履行***裁委(2019)***字第000002528号裁决书的给付义务,但不具备破产条件。理由如下,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对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普提金集团)及包括普提金地产公司在内的下属公司资产债务情况进行核查,截止2019年6月30日,普提金集团各类债务合计367,797.71万元,实物资产价值合计376,139.76万元,资产可以覆盖债务,普提金地产公司并非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二、普提金集团正在用盘活资产方式处理集团及普提金地产公司在内的所属公司的债务,普提金地产公司也愿意与镇安公司积极协商,达成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协议。镇安公司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情形,不具备破产的条件,请求驳回镇安公司的请求。 本院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普提金地产公司登记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现注册资本为22,8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建筑及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 镇安公司与普提金地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字第000002528号裁决书,裁决:普提金地产公司向镇安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624,922.63元;仲裁费47,850元由普提金地产公司承担。由于仲裁费已由镇安公司预付,故普提金地产公司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工程欠款共计2,672,772.63元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镇安公司。 本院认为,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是确认当事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本案普提金地产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断对其破产申请是否应予立案受理时审查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关键是看这个企业的资产情况和负债情况。就本案判断: 其一、关于普提金地产公司资产情况。镇安公司未能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据证明普提金地产公司的实际现有资产情况,即镇安公司不能证明普提金地产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 其二、关于普提金地产公司的负债情况。镇安公司目前也没有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普提金地产公司的债务状况,如普提金地产公司是否还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均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其中是否有部分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另外部分是否未经清偿等等均无证据证明,普提金地产公司其自身的负债数额不明确。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普提金地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目前难以确认普提金地产公司存在我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原因,即无法证明普提金地产公司已达到破产法规定资不抵债的条件。 综上,考虑到破产清算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着重于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并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变现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使得债权人有依法按顺序、按比例实现债权的机会,它并不具有增加债务人财产的功能。相反,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为推动程序进行很可能对债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失,故其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加之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镇安公司已向人民法院就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替代执行手段,镇安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叡 审判员  杨 婧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