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723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联合城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中路288号(15)。
法定代表人: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一般授权代理),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联合城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