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3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三路以南、滨港七路以东(北海大饭店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后,承办人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按照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书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反馈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后按照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书载明的地址二次邮寄,情况亦然。期间,被执行人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查询名下有一凯宴车,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车未被本院实际控制。第二、三次网络查控,反馈亦是无上述财产。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本案相关情况,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再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结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