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河三角洲(滨州)北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23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三路以南、滨港七路以东(北海大饭店8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河三角洲(滨州)北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四路以北滨港七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三角洲(滨州)北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84185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6784185元及利息。通过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3民初3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