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平安苗圃与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9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平安苗圃,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经理。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平安苗圃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8)吉0291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平安苗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平安苗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平安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久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