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291执保80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4436.53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2021)吉0291民初2273号民事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4436.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