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华光建筑材料厂、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20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光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光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