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91执671号
俞超、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俞超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再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38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2021)**再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