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91执恢81号
**发、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吉0291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8532.9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发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合计107216.9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316元。(2020)吉0291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