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91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应贵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