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29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960365.5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填写了财产申报表;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吉0291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号牌种类为吉X**大型汽车、吉X**大型汽车、吉X**大型汽车、吉X**大型汽车、吉X**低速车、吉X**车、**X**型汽车、**X**型汽车、**X**速车、**X**型汽车、**X**型汽车、**X**型汽车、**X**型汽车、**X**型汽车、**X**型汽车、**X**速车、**X**速车、**X**型汽车、**X**速车、**X**速车、**X**速车、**X**速车、**X**型汽车、**X**型汽车、**X**速车的机动车。因上述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本院不具备处分条件。
本院多次拨打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表示公司有履行的意愿,但确实暂无还款能力。因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除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具备处分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的执行过程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