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民初147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吉0291民初147号原告: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东路2888号B座1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助理。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号。负责人:***,职位不详。原告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〇二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