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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955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建设东路25号内12号楼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
原告:***,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泊庄村北街29排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0********。
原告:周小民,女,1998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周庄2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8********。
原告:张子华,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园东街14号内12号楼6单元61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3********。
原告:张玉莲,女,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沙镇镇王庄村0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
原告:张新之,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刘集镇娄营村57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50********。
原告:张龙珍,女,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梁水镇吴庄村03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6********。
原告:张立才,男,1960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东风村0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0********。
原告:张辉,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兰沃乡张柳邵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3********。
原告:虞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阳平路22号永安小区20幢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50********。
原告:于丽玲,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东昌西路125号6号楼一单元126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2********。
原告:***,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康庄镇王贯村150号内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9********。
原告:吕银华,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大王寨乡余庄村04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8********。
原告:刘子印,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阳平路22号永安小区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2********。
原告:刘雨轩,男,2008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西王庄村258-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222008********。
原告:刘路广,男,1984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道东湖南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4********。
原告:林杰,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署西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57********。
原告:李晓英,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光明路13号3单元506室,公民身份号:3725221977********。
原告:蒋立潇,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利民东路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6********。
原告:胡迎新,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大胡村5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2********。
原告:郭兴民,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定远寨镇郭庄村009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3********。
原告:董国安,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花园北路39号内1号楼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
原告:陈文英,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利民东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8********。
原告:陈举新,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建设东路24号内2号楼1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9********。
被告:崔凯,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东八区企业公馆,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098******。
被告: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崔阁,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柳园南路闸口。
法定代表人:陈桂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民、张子华、张玉莲、张新之、张龙珍、张立才、张辉、虞杰、于丽玲、***、吕银华、刘子印、刘雨轩、刘路广、林杰、李晓英、蒋立潇、胡迎新、郭兴民、董国安、陈文英、陈举新与被告崔凯、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或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小民、张子华、张玉莲、张新之、张龙珍、张立才、张辉、虞杰、于丽玲、***、吕银华、刘子印、刘雨轩、刘路广、林杰、李晓英、蒋立潇、胡迎新、郭兴民、董国安、陈文英、陈举新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