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5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进行了查询,除已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现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212671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212671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