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4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闸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人苑10号楼2**6层东户。
被保全人:***,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人苑10号楼2**6层东户。
被保全人:***,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振兴办事处青年公寓4号楼2**301室。
被保全人:***,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人苑一期5号楼3**6-7层601室。
被保全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青年林巷2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8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移送,我院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