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1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鲁信粮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聊城市鲁信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4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