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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393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建设东路25号内12号楼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 原告:***,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泊庄村北街29排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0********。 原告:***,女,1998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2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8********。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园东街14号内12号楼6**61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3********。 原告:***,女,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0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 原告:***,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57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50********。 原告:***,女,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03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6********。 原告:***,男,1960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东风村0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0********。 原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3********。 原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阳平路22号永安小区20幢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50********。 原告:***,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东昌西路125号6号楼一**126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2********。 原告:***,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街道******150号内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9********。 原告:***,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大王寨乡***04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8********。 原告:***,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阳平路22号永安小区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2********。 原告:***,男,2008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西***258-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222008********。 原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道东湖南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4********。 原告:**,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署西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57********。 原告:***,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光明路13号3**506室,公民身份号:3725221977********。 原告:***,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利民东路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6********。 原告:***,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大**5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2********。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定远寨镇***009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3********。 原告:***,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花园北路39号内1号楼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3********。 原告:***,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利民东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8********。 原告:**新,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建设东路24号内2号楼1**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9********。 被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东八区企业公馆,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098******。 被告: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柳园南路闸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与被告**、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或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