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40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顺昌街213号祥乐苑15幢。
法定代表人:练必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武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黄扬,被告建工武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工武夷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63098.55元、退税款51785.73元,合计1314884.28元,并支付以1314884.28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建工武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福建省南平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南平园林管理处)负责长江支队南下纪念园-照壁和纪念墙工程的建设。2016年7月5日,南平园林管理处与建工武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长江支队南下纪念园-照壁和纪念墙工程发包给建工武夷公司施工。建工武夷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内部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工程造价为1792760元(最终价款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准);建工武夷公司按权威部门最终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9%向***收取管理费,具体根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按比例收取,收到结算款时收齐全部管理费,税费由建工武夷公司代收代付;结算款在***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一套(含竣工图、验收报告、备案表),经相关单位及部门验收合格,业主完成结算并拨款到账后扣除全部管理费、应缴的税费、项目经理使用费及有关人员使用费用、其他用工相关费用,并收到***提供的相应数额的合法发票后7天内支付给***。协议签订后,***依约完成项目工程施工。2017年1月20日,案涉工程经各方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5月15日,案涉工程经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造价为2881049元,南平园林管理处、建工武夷公司对该造价审核结论予以认可。2021年9月,南平园林管理处向建工武夷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531049元,经双方确认扣除各项费用后,建工武夷公司还应向***支付工程款1263098.55元,且建工武夷公司还确认还应向***支付51785.73元退税款。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8日,***向建工武夷公司提供案涉工程发票1263098.55元,但建工武夷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于开票后七日内支付该款项,另有退税款51785.73元也未向***支付,***多次催告未果。***特提起诉讼。
建工武夷公司辩称,一、建工武夷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系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是平等的主体。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二、***与建工武夷公司未对本案工程进行结算,且***尚有69908.64元票据未开。根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建工武夷公司尚未达到向***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三、***遗漏计算2021年本案工程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305.45元。四、***与建工武夷公司未对本案工程进行结算,其主张建工武夷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与案涉工程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5日,南平园林管理处将长江支队南下纪念园-照壁和纪念墙工程发包给建工武夷公司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及内容为长江支队南下纪念园-照壁和纪念墙;工程地点为南平市玉屏山公园;工程承包范围为总建筑面积152平方米,长廊、照壁和纪念墙基础、土石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总工期为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合同预算价为1792760元,合同发包价为1693669元;合同价格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优惠率按6%下浮);承包人项目经理为***。该合同签订后,建工武夷公司(协议甲方)与***(协议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长江支队南下纪念园-照壁和纪念墙;工程地点为南平市玉屏山公园;建设单位为南平园林管理处。二、承包范围。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承包,具体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招标文件施工。三、承包方式。乙方代表甲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政府对施工单位征收的税费、清单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的形式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方式进行承包,并代表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协议(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甲方指定分包的分包协议等)中的全部义务、责任,承包人还需全面履行甲方投标时的所有承诺、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承担竣工后的保修及终身质量保证责任。四、工程造价。本工程造价为1792760元,最终价款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准。五、工期。工期为150日历天。六、管理费标准。乙方在甲方的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按权威部门最终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9%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具体根据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收取,但在收到结算款时收齐全部管理费,税费由甲方代收代付。七、(略)。八、工程款支付。1.备料款、进度款在建设单位支付到账户后扣除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应缴的税费(税金的项目和税率以税务局规定为准),项目经理使用费、其他人员补贴费用及其他与工程相关费用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发票的5天内支付,但支付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已完成工程量。2.结算款在乙方提交甲方完整的工程资料一套(含竣工图、验收报告、备案表),经相关单位及部门验收合格,业主完成结算并拨款到账后扣除全部管理费、应缴的税费、项目经理使用费及有关人员补贴费用、其他和工程相关的费用,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数额的合法发票后7天内支付给乙方。九、财务管理。1.本项目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计算,项目增值税率为11%。2.本工程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增值税、个调税、企业所得税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扣,如相关的税费发生法律、政策上的增减的,按新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协议书还对安全责任目标、双方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前述协议签订后,***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务。2017年1月20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南平园林管理处、设计单位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工武夷公司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5月15日,南平市财产投资评审中心对案涉工程审核,审核造价为2881049元。建工武夷公司、南平园林管理处(后更名为南平市园林服务中心)均同意该审核结论。施工期间,建工武夷公司于2016年9月收到南平园林管理处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后,扣除管理费9万元和税费135535.43元,向***支付了工程款774464.57元;建工武夷公司于2017年1月收到南平园林管理处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0万元后,扣除管理费27000元和税费39744.92元,向***支付工程款233255.08元。2021年9月,建工武夷公司收到南平园林管理处支付工程尾款1581049元。2021年10月22日,建工武夷公司的财务人员与***的财务人员进行对账,建工武夷公司收到的工程尾款1581049元,在扣除管理费142294.41元和税费175656.04元后,应支付给***工程尾款1263098.55元;另还应向***支付退税款51785.73元。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还向建工武夷公司提供了票面金额合计为1263098.55元的案涉工程增值税发票。***向建工武夷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为申请查封建工武夷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本院交纳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与建工武夷公司先后签订三份《项目部负责人聘用合同》,聘请***为建工武夷公司第十五项目部负责人,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建工武夷公司为***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将建工武夷公司代发给第十五项目部的前述期间的工资及代缴的社保、医保费用结算后,均返还给建工武夷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建工武夷公司与***之间是否建立违法转包关系;二、建工武夷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建工武夷公司与***签订《项目部负责人聘用合同》,聘请***为建工武夷公司第十五项目部负责人,还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但***又将建工武夷公司发放的包括其本人在内的第十五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均返还给建工武夷公司。由此可见,***仅是“挂靠”建工武夷公司,由建工武夷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医保费用。建工武夷公司从业主单位南平园林管理处承包案涉工程后,与***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有关“乙方代表甲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政府对施工单位征收的税费、清单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的形式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方式进行承包,并代表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协议(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甲方指定分包的分包协议等)中的全部义务、责任”以及“乙方在甲方的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按权威部门最终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9%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的约定,以及***依约自主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务,建工武夷公司在收到南平园林管理处工程进度款后扣除管理费、税费,再向***支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虽然该协议书名为内部承包协议,但是双方实际建立的是违法转包关系。本院对于建工武夷公司提出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建工武夷公司从南平园林管理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又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双方为此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系无效合同。该协议书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该协议书约定主张建工武夷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该协议书无效,建工武夷公司以双方未进行结算,***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提出本案未达到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于建工武夷公司于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已支付给***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财务人员对账情况,建工武夷公司收到南平园林管理处支付工程尾款1581049元,应当在扣除管理费142294.41元和税费175656.04元后,支付***工程尾款1263098.55元;另还应支付***退税款51785.73元。本工程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增值税、个调税、企业所得税等均由***承担,建工武夷公司代收代扣。建工武夷公司提出***遗漏计算2021年本案工程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305.45元的抗辩意见,并提交了该公司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该项税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认定,建工武夷公司还应向***支付的工程价款为1261793.10元(1263098.55元-1305.45元)。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主张利息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限度,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为欠付工程价款1261793.10元,不包括退税款51785.73元。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申请查封建工武夷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本院交纳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系***因建工武夷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而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建工武夷公司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价款1261793.10元及利息(从2021年12月16日起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退税款51785.73元;
三、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5.20元,减半收取计8337.60元,由***负担10.60元,由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陈 芳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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