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205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伍洲,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523045405。
法定代表人:黄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平市建阳区顺昌街213号祥乐苑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910K。
法定代表人:练必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95437673。
法定代表人:伊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52309325B。
法定代表人:甘哲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0元,减半收取计773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余崇斌
审 判 员  陈 妃
人民陪审员  李晓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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