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5439号
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顺昌街213号祥乐苑15幢。
法定代表人:练必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彬,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凡,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村湖滨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彬,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凡,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陈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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