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民初327号
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练必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伍洲,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韦乃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伊雄,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甘哲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建工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旅投公司),第三人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建设集团)、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伍洲,被告武夷山旅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第三人武夷山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平建设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武夷山旅投公司立即向南平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36017810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日,南平建工公司作为承包方,武夷山旅投公司作为投资方,南平建设集团、武夷山建工公司作为代建方,共同签订《武夷山清水盛典大型演出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南平建工公司承建武夷山清水盛典大型演出项目(以下简称清水盛典项目)的全部土建工程。因清水盛典项目属边勘测设计、边施工、边跟踪审计的工程,武夷山旅投公司于2013年11月与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建龙公司对清水盛典项目预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及结算审核。2015年1月20日,清水盛典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武夷山旅投公司使用(2015年4月10日武夷水秀项目正式公演,取得良好效益)。2013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22日,武夷山旅投公司共向南平建工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0456000元。2018年8月20日,建龙公司向武夷山市财政局及各方当事人发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载明:经审核确定该项目工程造价为116473810元,并明确要求各方“如有异议,请于本意见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可按本通知办理。”2018年8月22日,南平建工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上确认同意审定造价。2018年8月28日,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清水盛典项目办(以下简称清水盛典项目办)也确认同意审定造价,武夷山旅投公司也未对审定造价提出异议。经武夷山市财政局调查,武夷山旅投公司是以初步结算工程款超出合同签订总价及立项金额为由,拒不确认审计结果。为维护南平建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武夷山旅投公司辩称,一、各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涉及工程价款仅3500万元,其余增加的施工项目未经公开招投标,亦未签订书面合同,增加部分的施工项目属于违规施工。二、建龙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工程结算审核验收征询表》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南平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同时,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新增施工项目工程款的给付时间,且至今案涉工程尚未经合法程序结算审核,故南平建工公司主张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南平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平建设集团述称,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南平建设集团仅负责协助武夷山建工公司协调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事项,确认工程造价及支付工程款均不属于南平建设集团的协调事项。清水盛典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南平建设集团已协助武夷山建工公司全面履行代建义务,并在建龙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材料上盖章确认审核意见。故本案纠纷与南平建设集团无关。《施工合同》还约定,所有设计图纸及设计图纸变更均由武夷山旅投公司负责联系设计单位。由于演出方在演出形式上有所创新,对演出场所的设计进行大幅度变更,武夷山旅投公司为取得更好效果对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清水盛典项目造价由原审批核准投资估算价9618万元增加到审定造价116473810元。相关设计变更均经武夷山旅投公司、武夷山建工公司及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南平建设集团已经协助武夷山建工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南平建设集团既不是付款义务人,也并未不同意武夷山旅投公司向南平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南平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南平建设集团无关。
武夷山建工公司述称,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武夷山建工公司的责任是联系四方主体,督促各方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建设项目,对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合同管理负有代建方的责任。清水盛典项目于2015年1月20日竣工验收。武夷山建工公司已按程序要求协助武夷山旅投公司向武夷山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结算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关于“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的规定,案涉工程造价应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与武夷山建工公司无关。故武夷山建工公司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本案纠纷与武夷山建工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南平建工公司曾用名为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系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国有公司,现股东为南平市武夷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武夷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武发改【2013】201号《关于“清水盛典”演绎项目核准的批复》,主要载明:核准建设“清水盛典”演绎项目;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创意及设备投资9000万元,基建投资3500万元,其他投资500万元……。
2013年10月25日,武夷山旅投公司(甲方)与建龙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清水盛典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包括清水盛典项目预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及结算审核,工程规模约3500万元,委托期限自2013年10月25日至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终结。
2013年11月2日,武夷山旅投公司(投资方、甲方)、南平建设集团(代建方、乙方)、武夷山建工公司(代建方、乙方)与南平建工公司(承包方、丙方)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武夷山清水盛典大型演出项目,承包范围为按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约3500万元。2.甲方责任:负责按武夷山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出资本项目的全部建设相关费用;按乙方确认的工程数量为付款依据,工程进度款以项目办专用章盖章为付款依据,竣工结算即验收以盖武夷山建工公司的公章为依据……。3.乙方责任:负责本项目的建安工程建设,包括设计图纸内的场地平整、土石方、基层、面层、排水、绿化、亮化等工程任务;负责对现场的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管理;负责本项目的结算及交、竣工验收,并将合格工程交付给甲方;接受甲方委托单位的全程管理……。4.本工程实行按实结算,本项目的K值为9%(审核后可竞价部分下浮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武夷山市有权机关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5%(承包人应出具结算价100%的发票);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1年)届满后28天内退还,该款不计利息;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南平建工公司进场施工。
2014年12月31日,武夷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清水盛典”项目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武发改审批【2014】95号),主要载明:“武夷山旅投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清水盛典项目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清水盛典项目配套工程;……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618万元……。
2015年1月20日,清水盛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武夷山建工公司协助武夷山旅投公司向武夷山市财政局报送了结算资料。
2017年5月23日,武夷山市审计局向武夷山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武夷山清水盛典大型演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计情况的函》,主要载明:“根据你局经济建设股委托我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武夷山清水盛典大型演出工程项目,我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结算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就项目结算情况及造价审核的相关建议如下:……我局建议,该项目预算编制、施工结算造价控制建龙公司全程参与,对工程项目情况熟悉,所以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应按咨询合同委托建龙公司完成,财政和审计按各自权限履行监督。”
2017年6月15日,武夷山旅投公司与建龙公司、建龙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因清水盛典项目咨询总造价从3500万元增加至约15000万元,故增加部分咨询取费标准及金额;补充协议是原咨询合同的延续,原咨询合同的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承诺书、取费依据及下浮率不变。
2018年8月20日,建龙公司作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主要载明:“武夷山市财政局,现将贵单位提送的武夷山清水盛典大型演出项目结算审核结果送给你们,如有异议,请于本意见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可按本通知办理。抄送:武夷山旅投公司、武夷山建工公司、南平建工公司。送审价值:146997017元,定案价值:116473810元,核减:30523207元。”8月22日和8月28日,南平建工公司、清水盛典项目办分别在建龙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中加盖公章,并均备注“同意”。
2019年8月9日,武夷山市财政局向“周俊锋”发出《关于周俊锋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你(周俊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落实情况如下:……⑤2018年8月22日,建龙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2018年8月28日代建单位清水盛典项目办确认同意。武夷山旅投公司未盖章签字确认,理由是:由于清水盛典项目工程建安初步审计总造价约11600万元,其中3500万元已签订合同,剩余8100万元未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工程量审计结果无法认定。武夷山旅投公司的意见是,结算审核单位初步结算工程款超出合同签订总价及立项金额,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建议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定,以解决工程款超预算问题。……”
另查明,2013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22日,武夷山旅投公司共计向南平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80456000元。诉讼中,南平建设集团、武夷山建工公司均认为本案纠纷与代建方无关,武夷山旅投公司也认可案涉工程款应由其直接支付给南平建工公司。
本院认为,武夷山旅投公司与南平建工公司等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前述合同签订后,清水盛典项目增加、变更的部分,仍交由南平建工公司施工且各方未另行订立书面合同,故亦应按照《施工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已查明,南平建工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且清水盛典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故南平建工公司依法有权向武夷山旅投公司主张工程款。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建龙公司所作的结算审核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对此,本院分析认为: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建龙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是受武夷山旅投公司委托而作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条款的立法精神,武夷山旅投公司不认可自己委托的专业机构作出的审核意见,更应当要有充足的证据或理由。但直至本案诉讼辩论终结,武夷山旅投公司均未能提出实质性的反驳理由,其仅以审核意见未经其确认以及超出合同总价、预算金额等为由申请造价鉴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二、《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武夷山市有权机关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5%。”从结算审核过程来看,清水盛典项目竣工后,武夷山旅投公司将结算资料提交给武夷山市财政局审核,武夷山市财政局委托武夷山市审计局进行审核,但根据武夷山市审计局的建议,结算审核最终还是交由建龙公司完成。换言之,建龙公司所作结算审核意见实际上即是“有权部门”之审核意见。故即便如武夷山旅投公司所主张,本案工程造价结算应以“有权部门”审核意见为准,在南平建工公司、代建方认可,且武夷山旅投公司没有按期提出实质性异议的情况下,建龙公司所作结算审核意见应对武夷山旅投公司具有约束力。其三、诉讼中,武夷山旅投公司提交了建龙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建龙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已被其自己否定。但是,建龙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作为一份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高低,应由法院判断。从《结算审核结论情况说明》及其附件内容来看,建龙公司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相关审核材料均经过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且建龙公司受武夷山旅投公司的委托,全程参与了清水盛典项目的预算编制、工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对案涉工程施工情况充分了解。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建龙公司所作结算审核意见符合客观真实。现建龙公司仅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为由对其审核意见自我否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建龙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即南平建工公司完成工程的造价应为116473810元。扣除已付的80456000元工程款,武夷山旅投公司尚欠36017810元工程款未付,且《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含质保金)已经届满。故对于南平建工公司要求武夷山旅投公司支付3601781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南平建工公司还要求武夷山旅投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鉴于清水盛典项目办表态同意建龙公司审核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按常理建龙公司不可能晚于该时间向其委托单位武夷山旅投公司送达审核意见,再扣除建龙公司给出的15天的异议期,故武夷山旅投公司应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于利率标准,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之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南平建工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不能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武夷山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178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54.05元,由被告福建省武夷山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由原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熊建安
人民陪审员  郑鲁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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