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财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号宝元大厦17层津YT-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34156P。
法定代表人:王富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苹,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5号4幢106-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377279。
法定代表人:田心,负责人。
申请人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津0116财保1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271.14元。申请人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271.1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71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杭宝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金钞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