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1民初1706号
原告:**,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夏路西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
原告**诉被告***、合肥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前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