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声艺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声艺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3062号
申请人:潍坊声艺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亮,经理。
被申请人:***。
原告潍坊声艺音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声艺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5元,由申请人潍坊声艺音响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