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

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521号之二
原告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与被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0000元。原告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