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413号
申请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创业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964968208。
法定代表人:于建一,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西路北侧2幢4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6777974N。
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64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6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永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