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

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1民初413号之二
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解除被告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受理费5670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8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52元,由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永烈
书记员  桂士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