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

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与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314号
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  赵荣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