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

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521号
原告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与被告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州市宏旭化工设备安装调试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