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2081号
原告: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51999X)。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下叶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384156160)。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斗门路3号1号楼8B、8C。
法定代表人:傅东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与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