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4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1号楼8B、8C。
法定代表人:傅东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下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以下简称蓝宝石表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根据蓝宝石表具厂的申请或依职权向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银行等单位调取了威星公司档案材料、员工参保材料及付款凭证等大量证据,但对前述证据均未组织双方质证,前述证据对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如果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威星公司拖欠蓝宝石表具厂的货款金额具有重大影响。前述证据未质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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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