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宇安通讯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182号
原告:青海宇安通讯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朝阳机电市场A区33号。
法定代表人:饶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孟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1号楼8B、8C。
法定代表人:傅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宇安通讯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海宇安通讯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412元,已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青海宇安通讯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国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左蓉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