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330号
原告: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原告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