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电联供用电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电联供用电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11056

 

原告:***,男,19621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北京金电联供用电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714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进,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磊,男,19891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

被告:王月斌,男,19724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进,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磊,男,19891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电联供用电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联公司)、被告王月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电联公司以及被告王月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宝进、马帅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其与金电联公司在2007112日至2014327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工资为4503.54/月(2007112日至2008131日)、5551.62/月(200821日至2011331日)、5813.64/月(201141日至20131130日)、7309.7/月(201312月)、7928.36/月(201411日至2014331日);2.金电联公司支付***20113月初,王月斌口头同意先让金电联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办理监理工程师转注册手续,***于2011320日与北京吉盛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签劳动合同后,王月斌不让***按劳动合同及附件注册协议另换新单位,拒绝给***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以不给吉盛公司陪标,也不让其他单位给吉盛公司陪标,逼迫吉盛公司给***解除20113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税后工资损失266 400元;3.金电联公司退还***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但并未实际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工资17 285.88元;4.金电联公司与王月斌承担连带责任;5.金电联公司承担本案纠纷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不是***挂靠在金电联公司。是金电联公司违法让王月斌挂靠在其公司,以金电联公司的名义进行监理项目招投标,即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的王月斌个人(身份证号×××)违法挂靠在被告公司(见原告证据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655日发布的《关于2016年第六批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附件2:“王月斌等119名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北京市,序号:1,姓名:王月斌,申请注册单位: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所学专业:工业经济管理;申请注册专业1:电力工程,申请注册专业2:房屋建筑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编号:JL00201763;不符合注册条件原因:所学专业非工程类;身份证号码:×××)王月斌所掌握的参保人员王月斌自己缴费信息证据,进一步证明王月斌20045月到20144月份的养老保险单位不是金电联公司,是国有单位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宄院工作人员; 20188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保服务大厅通过工作人员,给打印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发现,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联公司)与北京华联京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京电公司)均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要求给***足月足额缴纳己代扣过的社会保险,***到丰台区方庄路4号找华联京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东并多次打电话与其沟通,让其补缴华联京电公司己代扣过的***的社保费,陈爱东让找王月斌,说王月斌是挂靠金电联公司搞监理,是王月斌个人把***的社保、个税等扣了,没有给***代缴,是诈骗偷盗行为。***多次给王月斌打电话说陈爱东让其王月斌自己给原告补缴社保费,王月斌说华联京电公司己注销,拒绝给***补缴社保。***均向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后,***只记得的中达联公司的吕安稳、马明才二人让其办公室工作人给***打电话,愿意给***按劳动合同约定足月足额补缴15个月社保费,并己补交缴费起始于200608月截止于200710月,(见20190312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金电联公司和王月斌串通后,按提交给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网转(帐户×××)的部分注册费工资流水单,伪造***签字的工资发放明细后,只愿意按最低的社保基数补缴。金电联公司注册在大兴区,经营地在丰台区等多个地方,代扣代缴纳社会保险在西城区,代扣个人工资所得税在大兴区国税局第四税务所。金电联公司向税务机关及社保管理中心申报的***的工资收入差别很大自相矛盾,金电联公司和王月斌在6年多时间内,只在20135月、12月分别多代扣、少代缴***个人所得税15元、90元后,代缴所得税的512月份金电联公司也未给***缴纳社保,金电联公司和王月斌严重损害了***经济利益与国家的合法税收利益,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按金电联公司20135月代缴15元税款计算,***的税后工资才3985元(=3500+15÷3%-15)与***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注册费工资4800元相差太多自相矛盾;按金电联公司201312月代缴90元税款及偷逃税款后的注册费1000元工资计算,***的税前工资是7309.7元(7309.7={3500+[(90+105)÷10%-90+1000-105]+(1-10%)+3}+ (1-10. 2%); 20141月至327日按金电联公司又给***增加后的税后1500元(见网转清单证据)部分注册费工资计算,***的税前{{3500+[(90+105)÷10%-90+1500-105] ÷(1-10%)+3} ÷ (1-10. 2%) =7928. 36}工资是7928.36;***工资除监理注册费部分工资外,由王月斌支付给***现金。金电联公司至少代扣***社保、个税应为:12007. 11.-2008.01税前4503. 54元,税后3800元,起征点 1600元,社保462. 36元,个税241. 18元,税率15%,扣减125;社保合计462.36×3 =1387.08元;个税合计:241.18×3=723.5元;22008.02-2008.02.税前5551.62元,税后4600元,起征点 1600元,社保569.27元,个税328.35元,税率15%,扣减125元;社保合计569.27×1=569.27;个税合计:328.35×1=328.35;32008.03-2011. 03.税前5551. 62元,税后4664.05元,起征点2000元,社保569.27元,个税318.3元,税率15%,扣减125元;社保合计569.27×37=21 062.99;个税合计:318.3×37=11 777.1元;42011. 04-2011.08.税前5813. 64,税后4860.00元,起征点2000,社保596.00元,个税357. 65元,税率15%,扣减125元;社保合计596×5=2980元;个税合计:357.65 ×5=1788.25元;5 2011.09-2013.11.税前5813.64元,税后5150.88元,起征点3500元,社保596.00元,个税66.76元,税率10%,扣减105元;社保合计596×27=16 092;个税合计:66.76×27=1802. 52;62013.12-2013.12.税前7309. 7元,税后6360元,起征点3500元,社保748. 59元,个税201.11元,税率10%,扣减105元;社保合计748.59元;个税合计:201.11×1=201.1;72014.01-2014. 03税前7928.36元,税后6860元,起征点3500元,社保811.69元,个税256.67元,税率10%,扣减105元;社保合计811.69×3=2435. 07;个税合计:256.67×3=770. 01元;金电联公司至少代扣王月斌个税计:17 390.88-105=17285.88723.54+328.35+11777.1+1788.25+1802.52+201.11+770.01=17 390.88元。***记不清金电联公司有多少员工,与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关系,***在朝阳、海淀、昌平区等工作过,更具体的名称也记不得。在仲裁开庭,仲裁员韩向琴拒绝***要求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有设备说坏了不让用)等法律规定;***说还记得王猛、王伟(非现在法定代表人王玮)、王月斌、张鹏、陈爱东、王维义、朱铮、邓昀、曹仪(艺)、郭晓芸、等未记录在案卷中。20071020日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的吕安稳、马明才(***只记得此二人名字,不知道该公司有多少人,没见过法定代表人)给***出具了加盖有没有防伪编码公章的解聘证明后,2007112日入职北京华联京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2.乙方税后工资(不少于3800/月)按甲方规定发放,注册监理工程师费用按变更注册协议执行。甲方另给乙方(含个人部分)缴纳社会保险。约定***的税后工资(不包括税后监理工程师注册费部分工资800/月)不少于3800/=税前工资4503.54-个人社保462.36(462.36=4503.54×10. 2%个人社保费率+3)-个人所得税241. 18[241.18= (4503. 54-个税起征基数 1600-462. 36) ×15%税率-125税差];{包括税后注册费部分工资800/月的税后工资不少于4600/=税前工资5551.62-社保569. 27元(569.27=5551.62×10.2%个人社保费率+3)-个税382.35[382.35=(5551.62-个税起征基数1600-社保569. 27元)×15%税率-125税差)]以上(见加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鹏手签字章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王月斌签字的附件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协议)。双方签的《劳动合同协议书》(“4.本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在履行中经友好协商后可随时解除,甲方应协助乙方把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到第三方单位)及附件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协议五、乙方保留其证件再次重新变更注册的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倭、延误,变相阻止乙方再次变更注册;”)约定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并与金电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金电联公司应配合***变更注册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电联公司和王月斌3年一直不给***涨工资(其他相关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税后工资己涨到  10 000/月以上),国家个税起征基数也提高两次,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王月斌以让人殴打原告等的威胁方式,不让***按劳动合同及附件注册协议的约定换工资高的单位,(***转出后,被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不达标)。2011年春节后,王月斌才同意让***先找新的接收单位,签劳动合同后,再给***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011320日***与北京吉盛安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杨柳签劳动合同后,王月斌与张鹏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4号变电站二层办公室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确给201012月刚成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控科技大厦的,北京吉盛安电力咨询有限公司(010-89760101)的杨柳等人打电话,说吉盛安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挖其墙角,他们不会给其北京吉盛安电力咨询有限公司陪标、也不让其他单位给其陪标等的威胁北京吉盛安电力咨询有限公司,逼着吉盛安公司与解除2011320日刚签的劳动合同,造成***每月税后工资损失12 000-4800=7200元,(见***与北京吉盛安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后工资10 000/月、税后注册费部分工资2000/月),共造成***20113月到20143月的税后工资损失计7200×(12×3+1) =266 400元。20114月金电联公司把***的税后注册费工资给增加到1000/月,税后工资每月为4800[4800=税前5813.64-社保595.99(595.99=5813.64×10. 2%+3)个税417.65[417.65=(5813.64-1600-595.99) X15%-125];***收到过寄到丰台区方庄路4号智能变电站的,靳蜡(腊)春收的纳税光荣的明信片,201312月王月斌又同意让***调走,但又给***附加不平等强迫条件,即不能调入北京的有关电力监理单位或公司上班,***于20143月份联系到新单位后,王月斌(手机号:135XXXXXXXX)又让先和新单位签劳动合同,然后给***办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手续,否则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就多次找金电联公司20142月份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陈爱东(手机号:139XXXXXXXX)经理,并要打110报警时,法人陈爱东才于2014327日让法定代表人张鹏给***出具与金电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2014327日给原告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证据原件),但金电联公司又把***20143月份的税后工资全部给克扣了(含1500元税后注册费工资),***多次到方庄路4号左安门智能变电站(见原告证据2014329日在左安门智能变电站所拍的照片证据)找陈爱东(139XXXXXXXX)或打电话,陈爱东(1391⑻92057)说给王月斌说说让把工资等给***,后来陈爱东经理又让***找让找王月斌要工资,王月斌是挂靠在金电联公司,以金电联公司名义招聘的***,所有工资等都给了王月斌,***不知真假,以为是有意在踢皮球,***就给王月斌(135XXXXXXXX)打电话,王月斌电话都不接。2014331日***把解除合同证明交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见收据)后,***201441日与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书证据)。***在大兴区申请仲裁的事实依据是:北京华联京电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京电公司)的注册地在大兴区,唯一的法人股东是金电联公司,其二公司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王玮;仲裁开庭前,***与仲裁员韩向琴(男)通过电话,仲裁立案大厅工作人员也告诉***有两个韩向琴,一男一女。开庭时又换成女仲裁员韩向琴。仲裁员韩向琴(女)涉嫌与被告或其律师宝进串通,第一次开庭,宝进的律师执业证上的执业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公函不是一个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韩向琴说代理人是否有资格仲裁员说了算,仲裁员强行让宝进出庭代理;宝进提前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金电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仲裁员韩向琴看过后,不让宝进把金电联公司的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当证据提交,该证据证明:北京金电联供用电咨询有限公司是华联京电公司300万元的唯一法人投资人,华联京电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区劳动仲裁院有权受理原告的申请,仲裁员韩向琴让宝进把金电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据收回。再二次开庭审理管辖异议,折腾外地的***。仲裁员(涉嫌替人顶包)不是以***的、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的、劳动合同书及附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部分工资流水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西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笔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是以涉嫌与金电联公司或律师串通的、没有任何证据、只有虚假陈述,也不能对虚假陈述承担举证责任、隐藏对其金电联公司不利的证据的律师宝进,前后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作为裁决的依据是错误的。宝进己经违背了在代理案件中实事求是的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宝进隐藏能够证明王月斌不是金电联公司的员工,王月斌是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国有单位员工,违法挂靠在金电联公司的证据王月斌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200711月一20113月***有凭证的部分税后工资是800/月;20114月一201312月***有凭证的部分税后工资是1000/月;20141月一2月***有凭证的部分税后工资是1500/月***以下证据证明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续存期间***诉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金电联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金电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仅是挂靠关系。***仅是将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变更登记在金电联公司,双方签订有变更注册协议,金电联公司每月向其支付挂靠费用800元,***并未向金电联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的范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应驳回诉讼请求。***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对金电联公司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造成其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华联京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京电公司)成立于200446日,201859日被金电联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2007112日,华联京电公司(甲方)与***签订《关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协议》,约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于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与监理工程师证件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监理证变更注册过程中的有关手续;二、注册成功后,甲方应按月及时支付双方约定的固定费用人民币800元整/每月;三、甲方有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各类证件原件的义务,合同解除后返还乙方。甲方应配合乙方保证证件有效性的,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证件毁损,甲方应给与乙方相应经济补偿;四、注册期间乙方只对盖章并签字认可的文件负责,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证件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权负责承担;五、乙方保留其证件再次重新变更注册的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变相阻止乙方再次变更注册;六、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不论何种原因变更注册不成功,此协议视为自动解除。七、本合同自乙方变更注册到甲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到期日为止。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相互体谅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甲方代表签字为王月斌,乙方签字为***。华联京电公司为***缴纳了200712月至20085月、20101月至20107月、201212月至20134月、20142月至2014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861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诚安公司)自2012228日至20162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认定案件事实载明“***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登记情况为:注册专业1电力工程,注册专业2房屋建筑工程;200710月至20143月,***执业注册登记在华联京电公司,20143月至今执业注册登记在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81225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1.确认***与金电联公司在200711月至2014327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为4500/月(200711月至20081月)、5552/月(20082月至20113月)、5813.60/月(20114月至201312月)、6763.00/月(20141月至3月);2.金电联公司赔偿***损失259 200.00元(因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造成逼着上班)。201932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1549号,驳回***的全部申请请求。金电联公司同意裁决结果。***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主张其与华联京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注册监理工程师行业的特殊性,***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本人或以华联京电公司代理人名义参加合同的投标、签订活动,或者在现场实施工程监理活动,其提交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其受华联京电公司劳动管理;同时华联京电公司自200837日至20143月期间向***转账800元至1500元不等,该金额均低于同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与河南诚安公司自2012228日至20162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证明上述转账性质为工资。***虽主张其部分工资现金支付但亦未举证证明,综上所述,对***主张与金电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对证据的认定不产生决定性法律后果,故对金电联公司关于对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确定工资标准的问题。***要求确认其与金电联公司在2007112日至2014327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工资为4503.54/月(2007112日至2008131日)、5551.62/月(200821日至2011331日)、5813.64/月(201141日至20131130日)、7309.7/月(201312月)、7928.36/月(201411日至2014331日),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工资损失的问题。***要求金电联公司赔偿其因金电联公司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吉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王月斌退还代扣但未缴至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要求王月斌与金电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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