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执异19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盛世金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16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383303。
法定代表人:李爱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北京盛世金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43085K。
法定代表人:李甡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公司)与北京盛世金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盛世公司称,一、请求法院根据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侧土地上的建筑物、配套设施及绿化工程等资产(以下简称涉案资产)实际价值、承包情况及运营情况出具真实的评估报告并对未查实的信息予以披露;二、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对涉案资产的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执行过程中,贵院根据绿谷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委托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必达评估公司)对涉案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了中必达评字(2022)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但我公司收到该报告发现评估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评估价格过低及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规,具体的实际情况如下:首先,我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将金海湖6.5平方公里水下养殖、垂钓经营权、“大桃市场”区域房屋及果树经营权、金海湖游艇度假酒店(原首都师范大学租赁酒店、玛雅中心及宴会厅)、X号酒店、游艇俱乐部现管理范围内船只、X号别墅、碧波花园岛上户外区域及户外项目、御界游艇会、X号桥﹣X号桥南侧至4号洞草坪及内湖区游船航线及内湖区水面使用权及外湖区航行权、水上运动中心马术俱乐部使用权及我公司所属旅游开发公司范围内已有的固定资产、车辆及相关物资、北京金海湖121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玛雅中心已有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的使用权及经营权以承包的形式进行转让,并且签署了与之相关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包含在此次贵院评估的资产范围内;但绿谷公司于2021年提出的执行申请,故承包事实在先,但评估机构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核查并披露该事项,严重损害了实际承包土地人合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其次,中必达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漏评了我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侧碧波花园项目内一号宾馆西侧建设的四栋房屋(以下简称碧波花园四栋房屋),这必然导致了此次评估价值降低,减少了资产拍卖货值,严重损害了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权益。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贵院并未按照摇号方式进行选定评估机构,且我公司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有异议。
为支持其主张,盛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4615号、4616号民事调解书;2.生态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3.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4.三方补充协议两份。
申请执行人绿谷公司称,一、涉案资产评估报告中无需披露承包情况。涉案资产评估报告作出时间是2022年3月25日,盛世公司提交的两份调解书的时间均是在2022年4月28日,在评估报告作出之后已无需进行披露,其签订对外发包协议系为逃避责任签署,且盛世公司是否将涉案资产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对外承包,并不影响涉案资产本身的价值。二、盛世公司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侵害我公司的利益。盛世公司称其已将固有资产及相关物资的使用权及经菅权以承包形式交由给案外人经营,其主张签署了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但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进场日期以北京疫情官方通报结束后为乙方进场日期,以进场日期后……”。北京市于2020年突发疫情,2015年根本没有疫情,2015年签订合同不能预测到2020年疫情的发生。该协议明显是恶意串通,为逃避生效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签订的。盛世公司称其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签订了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生态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但未提交案外人向其支付承包费的转账记录或进账流水、缴税凭证等材料及相关手续转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盛世公司已将涉案财产承包给案外人。如按盛世公司所说已将涉案财产的使用权及经营权交由案外人使用,其应在报告财产时报告,且盛世公司因此获得的收益也应作为被执行财产供法院执行,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盛世公司从未向法院提及其有此收益,现在称已对外承包系恶意逃避给付义务。从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生态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三方补充协议付款的约定上看,盛世公司通过签订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生态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将承包权交由案外人,又通过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承包费约定给了案外人。既没了经营权也没收到承包费,与常理不符,明显是三方恶意串通,损害我公司的利益。三、法院委托评估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字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本案执行过程中,盛世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恶意拖延执行进程,双方当事人已不存在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及顺序。故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涉案资产的评估机构以及顺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盛世公司据此主张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绿谷公司与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京0117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世公司给付绿谷公司工程款328299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32元。2021年5月18日,本院以(2021)京0117执286X号立案执行。2020年6月11日,本院查封了涉案资产。
2020年9月,在山水文园集团爆发大规模员工欠薪纠纷时,盛世公司向本院及政府相关部门汇报财产情况并提交了以下材料:1.盛世公司与北京金渔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渔耕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生态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金渔耕公司承包了以下资产:金海湖6.5平方公里水下养殖权、水面垂钓经营权以及金海湖东马各庄“大桃市场”区域400亩果树林地种植、养护、销售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年,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盛世公司与北度联盟(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度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签订的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运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北度公司运营以下资产:游艇度假酒店(原首都师范大学租赁酒店、玛雅中心及宴会厅)、X号酒店、游艇俱乐部现管理范围内船只、X号别墅、碧波花园岛上户外区域及户外项目、御界游艇会、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范围中内湖区游船航线及内湖区水面使用权及外湖区航行权、水上运动中心马术俱乐部使用权及盛世公司所属旅游开发公司范围内已有的固定资产、车辆及相关物资、北京金海湖121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玛雅中心已有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运营期限为3年,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了对涉案资产的评估程序。因碧波花园四栋房屋正在经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暂不具备评估处置条件,本院未对碧波花园四栋房屋予以评估。2021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评估机构确定为中必达评估公司。同日,本院向中必达评估公司出具委托书及委托评估清单,涉案资产清单为:X号酒店、X号别墅、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其中X号酒店、X号别墅包含在北度公司承包运营的项目中。2022年3月28日,中必达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涉案资产的评估报告。
盛世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显示,盛世公司与新疆野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生态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野马公司承包金海湖6.5平方公里水下养殖权、水面垂钓经营权以及金海湖东马各庄“大桃市场”区域400亩果树林地种植、养护、销售经营权;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35年12月25日。后野马公司、金渔耕公司、盛世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上述资产全部交由金渔耕公司承包,承包期限为13年,自2021年6月28日至2034年6月27日,承包费用由金渔耕公司交至野马公司。上述情况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461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盛世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还显示,盛世公司、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野马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进场日期以北京疫情官方通报结束后为乙方进场日期,以进场日期后……”;另,协议约定野马公司承包运营游艇度假酒店(原首都师范大学租赁酒店、玛雅中心及宴会厅)、X号酒店、游艇俱乐部现管理范围内船只、X号别墅、碧波花园岛上户外区域及户外项目、御界游艇会、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范围中内湖区游船航线及内湖区水面使用权及外湖区航行权、水上运动中心马术俱乐部使用权及盛世公司所属旅游开发公司范围内已有的固定资产、车辆及相关物资、北京金海湖121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玛雅中心已有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承包运营期限为20年,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35年12月25日。后野马公司、北度公司、盛世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上述资产全部交由北度公司承包运营,运营期限为13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34年5月30日,承包费由北度公司交至野马公司。上述情况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异议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20)京0117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盛世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情况下,本院执行其名下的涉案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盛世公司请求中止对涉案资产的执行程序,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重点审查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涉案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应载明盛世公司所称的承包事实;二、本案未评估碧波花园四栋房屋,是否属于评估时遗漏财产之情形;三、本案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盛世公司所称金海湖6.5平方公里水下养殖、垂钓经营权、“大桃市场”区域房屋及果树经营权、金海湖游艇度假酒店(原首都师范大学租赁酒店、玛雅中心及宴会厅)、游艇俱乐部现管理范围内船只、碧波花园岛上户外区域及户外项目、御界游艇会、X号桥﹣X号桥南侧至4号洞草坪及内湖区游船航线及内湖区水面使用权及外湖区航行权、水上运动中心马术俱乐部使用权及盛世公司所属旅游开发公司范围内已有的固定资产、车辆及相关物资、北京金海湖121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玛雅中心已有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均不在此次评估的涉案资产评估范围内,涉案资产评估报告无需载明上述承包内容。盛世公司称X号酒店、X号别墅已于2015年12月25日承包出去,但盛世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其与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野马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金海湖旅游开发项目承包运营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进场日期以北京疫情官方通报结束后为乙方进场日期,以进场日期后……”,2015年12月25日北京并无疫情,故该协议签订时间明显非2015年12月25日;且盛世公司于2020年9月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与盛世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结合本院与金渔耕公司、北度公司的调查情况,野马公司未参与过金渔耕公司、北度公司所承包项目的实际经营,盛世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的协议时间为倒签,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盛世公司要求在评估报告中对上述承包事实予以披露,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评估报告未予载明X号酒店、X号别墅的承包事实,并不影响上述不动产的评估价值。此外,因碧波花园四栋房屋正经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中,暂不具备评估处置条件,本院对碧波花园四栋房屋未予评估,不属于评估时遗漏财产之情形。本案评估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之后,评估机构确定为中必达评估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盛世金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宝灵
审 判 员  代海会
人民陪审员  张月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门 慧
书 记 员  王鑫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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