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869号
原告: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临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4009406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527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43085K。
法定代表人:李甡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8层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449192。
法定代表人:**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男,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镇马各庄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29495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