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依责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光明电力公司负有吊车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而吊车作为特种设备,对现场指挥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但光明电力公司在***雇佣的司机倒车时未配备相应的指挥人员,具有过错;*×系***的雇员,***作为事故吊车的车主及吊车司机的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从租赁吊车中获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材商店不具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建材商店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光明电力公司的内部责任,可另行解决。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救护车费、专家费、复印费、护理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结合护理费票据及相关规定,确定原告的护理费数额。原告主张的日营养费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本院酌定,本院结合鉴定的营养期对营养费酌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原告就医的时间、次数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予以酌定。原告未提供已花费轮椅费用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要求的轮椅费用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鉴定报告中有(原告)在配置假肢前需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故原告可待实际产生轮椅费用后另行主张。考虑到原告年龄偏大,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了6年的期间,本院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时亦暂时计算6年,并根据鉴定报告先行确定这期间原告需要更换两次假肢和一次双拐的合理费用,其余的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血液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总额,本院酌情确定。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