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505号
原告:天津融众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号楼B座201-10。
法定代表人:张宝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天津中塘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
原告天津融众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融众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融众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