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区东红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64400533X。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5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