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区东红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64400533X。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9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