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724行初9号
原告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
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
第三人***。
上列当事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