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9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区东红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64400533X。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赣0191民初9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省府大院支行36189999101000324068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省府大院支行3618999910100032406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